辽宁运钞车劫案一审宣判 运钞车司机抢走600万被判15年

2017年11月9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宁运钞车被劫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绪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万元。宣判后,李绪义当庭表示,还需再考虑是否上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备受关注的2016年辽宁运钞车被劫案有了新进展,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对本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李绪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万元。

界面新闻获得的判决书显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7日13时许,时任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金融护卫队队员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从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将款袋17个和款箱2个,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押往大石桥农业银行中心库,执行押运任务。押运过程中,李绪义故意未按规定押运路线行驶,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市星河国宝小区西侧路段,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同车四位押运员,并抢走两位押运员的押运枪支,并将四人用胶带捆绑制服,后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钢都管理区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在停车场内,李绪义从运钞车内抢走三个款袋,内有现金共计600万元,后逃离现场。指控称李绪义将所抢部分赃款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李绪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李绪义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赃款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其近亲属有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行为,且李绪义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绪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庭后,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王殿学表示,十五年为量刑顶格,对李绪义的判罚较重,对这一结果感到稍微遗憾,法院部分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但对自首情节和由于债务原因引发犯罪的两个辩点没有采纳。

据判决书显示,辩护人曾提出,李绪义妻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李绪义,李绪义没有反抗,应视为自动投案,李绪义本人也具有自首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已准备去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绪义在案发后没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没有委托亲友或他人代为投案,在公安机关到其家中时,为躲避抓捕藏匿于床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不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自首。

另外,辩护人曾提出,李绪义抢劫是被家庭债务所累,法院应综合考虑李绪义因家庭债务原因引发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等因素,建议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但公诉机关认为,李绪义家庭债务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应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不是法庭量刑情节。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李绪义家有两笔家庭债务的材料,其中一起系李绪义与母亲承包的辽宁大石桥市虎庄安居工程,被大石桥市建委拖欠18.4万元;另一起为李绪义与母亲参与的与黑龙江鹤北林业局安居工程被拖欠施工费、违约款280余万元,利息30余万。为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李家陆续向朋友、银行和民间借贷等处借款200余万元。

法院认为,李绪义家确有巨额外债,但这种债务问题的产生,是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常见风险,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行为,来达到缓解债务压力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社会价值观做出正确的评价和引导。每个公民都应树立规则意识、法律意识,不能触碰法律底线,这才是对自己和家庭真正负责任的态度。

宣判后,李绪义当庭表示,还需再考虑是否上诉。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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