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整治暴力伤医、号贩子应建立社会共治体系

应该把此类“问题患者”及其涉事者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来管理,建立社会共治、不以限制就医权利为“惩治办法”的惩戒体系来促进医患和谐。

据《辽沈晚报》4月11日报道,辽宁省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试点完成。今后,患者若有暴力伤医、恶意欠费、号贩子以及预约挂号却多次没有按预约时间就诊等行为,其信息将被上传至国家卫生计生信用信息平台,被全国医院集体“拉黑”。涉事者被集体“拉黑”后,再去全国各医院挂号时将进行验证并被限制。

尽管报道没有给出“被限制”具体包括那些内容,但笔者总觉得单纯被医院“拉黑”似乎力度不够,也似有不妥。

为什么说“力度不够”?因为医院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医院对“问题患者”的“限制”也仅仅只能而且只有限定其“享受医疗服务”,显然力度不够。而“医疗服务”常常是“刚需”,涉及人的“生命健康权”,因此从法律方面讲,医疗机构不能“拒绝”对患者实施医疗救治,起码对于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拒绝”:

一是对急危病症,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救治。《执业医师法》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如有违反,该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服从有关机关指挥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是医疗机构已经与患者的代理人(政府、企事业单位)存在合同关系在先的,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必须为每一位投保患者在该医疗机构诊治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拒绝。

从人道主义讲,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不能“拒绝”为急危重症、三无病人以及贫穷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救治,即使这位患者曾经是恶意欠费、爽约的病人或其家属,甚至是暴力伤医的“犯罪分子”。

基于此,笔者认为这种“拉黑”只能解“气”,并不能解决“问题”。不但如此,如果这样做了,反而可能激起更多的社会仇恨与医患对立。因此,北京大学王岳教授就发表文章明确指出,“黑名单”联盟不仅违法,且无益于医患关系改善。

那么,应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应该把此类“问题患者”及其涉事者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来管理,建立社会共治的不以限制就医权利为“惩治办法”的惩戒体系来促进医患和谐。

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已经有明确规定,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对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老赖”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报纸、法院公告栏等多种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此外,在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诸如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去星级以上酒店进行高消费、限制其购买不动产等多种措施。

一旦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行为便可被认定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许这样,会比卫生部门单独建立的集体“拉黑”平台更有效更合法。

(作者为陕西省政协医卫体委员会特聘专家、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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