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7吨浓硫酸泄漏未处罚 苏州检方提起公益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三起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中,因对287吨浓硫酸泄漏内河的责任人未作行政处罚,江苏苏州检察机关对地方海事局怠于履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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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吨浓硫酸泄漏内河未作行政处罚

江苏苏州检察机关对地方海事局怠于履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7年3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对苏州市地方海事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4年8月12日,一艘载有287.02吨硫酸(浓度98%)的“皖池州化039”号船舶(挂靠于安徽省池州市流坡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由安徽铜陵驶往上海途经京杭大运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航段时,发生船舶沉没、船上浓硫酸全部泄漏重大事故。船舶驾驶员夏正华、夏长江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夏正华、夏长江及池州市流坡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罚款、吊销适任证书等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26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地方海事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对夏正华、夏长江等作出行政处罚,但该局至今未对夏正华、夏长江等作出行政处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两兄弟为谋利倾倒电料废渣污染环境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3月24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对董守伟、董守亚涉嫌污染环境,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董守伟、董守亚涉嫌污染环境案时发现,2016年3月至4月,在没有处置危险废弃物资质的情况下,董守伟从外地数次将60余吨废弃印刷电路板运至五河县申集镇大董村非法加工点,利用废弃印刷电路板粉碎加水后筛选方法提取铜。董守亚(董守伟之哥)负责加工点日常管理,联系倾倒产生的废渣。2016年4月18日,五河县环境保护局在董守伟、董守亚的加工点依法扣押废弃印刷电路板5.74吨。2016年4月27至日4月29日,该局在五河县淮洪新河、淮洪新河大坝等倾倒现场共清理运输废渣51.2吨。为妥善处置该废渣、废水和废弃印刷电路板,该局支付工人劳务、租车、材料等费用共6.5万元,支付污染物检测费3万元。后续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遗留的废渣、废水及废弃印刷电路板,将产生相关费用。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财产,也为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20万元土地出让金未能依法足额收缴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县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7年3月21日,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民检察院因泗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11月11日,泗县国土资源局与郝道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一宗面积为11944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郝道光使用,买受人分两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520万元,2015年11月9日前支付30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220万元。2016年3月17日,泗县国土资源局与泗县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虹瑞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归虹瑞公司,由该公司履行郝道光与泗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关于该地块相关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与承诺。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将该宗地交付给虹瑞公司。虹瑞公司至今尚欠土地出让金220万元未缴纳。

2017年1月25日,泗县人民检察院向泗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职责,追缴虹瑞公司所欠土地出让金220万元,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7日、2月28日复函检察机关,称其将加大催缴力度,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但截至目前,该局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职责,涉案220万元土地出让金仍未依法足额收缴,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泗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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