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41名涉拉票贿选人员被依法惩处

3月28日至30日,沈阳、鞍山、抚顺15个基层法院分别对辽宁41名涉拉票贿选人员作出一审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28日至30日,沈阳、鞍山、抚顺15个基层法院分别对辽宁41名涉拉票贿选人员作出一审宣判。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各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对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高宝玉等41名被告人分别以破坏选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高宝玉等41名被告人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和会议期间,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贿赂的方式给出席会议的多名省人大代表送钱送物。2016年9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确定上述被告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无效。审理法院认为,高宝玉等41名被告人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以贿赂的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构成破坏选举罪,其中,高宝玉等9名被告人还涉贪污、受贿、行贿犯罪,应予依法惩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严格把关,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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