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官饭店与人冲突后死亡: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云南省普洱市一法官饭店与人冲突后死亡案七名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图片来源于网络。

曾备受关注的云南省普洱市一法官饭店与人冲突后死亡案,近日有了新进展。2017年1月22日,家属收到判决书。因犯故意伤害罪,七名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因被害人郭某某系普洱市中院法官,云南省高院指定玉溪市中院异地审理此案。

判决书显示,2015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纪某某、杨某、邱某某、李某某、喻某某、杨某某等人来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一饭店吃饭。张某某发现熟人许某某醉酒后走到饭店门口时歪倒,张某某便和儿子将对方扶出饭店。这时,与许某某一起吃饭的郭某某等人,要求张某某将其送回家,由此双方发生争执、吵打。

据知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当晚与郭某某同桌的,至少还有普洱市中院的8名法官。

经玉溪市中院查明,双方虽经劝停,但随后再次爆发争执。张某某等同行7人对郭某某进行了围殴,“并在他倒地后对其踢打,致其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头部钝性外伤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另外,斗殴致使与其同行的四人轻微伤。2015年10月11日,张某某等7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普洱警方刑拘,随后被批捕。

玉溪市中院认为,张某某先是与被害人发生吵打,后积极参与斗殴,并有证据证明他曾踢打过被害人头部,与其死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定张某某为主犯。综合“手机录像视频、证人证言以及多名被告人供述”,证实纪某某在第一次扯打停止后,不听劝阻,继续与被害人争吵,引发第二次斗殴,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应认定为主犯。

判决书显示,因犯故意伤害罪,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余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不等。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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