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修订信托贷款管理办法 新增担保规定和强调“投前”风控管理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最新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新增对“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相关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自2014年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再次对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做出正式规范,并将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并新增对“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相关规定。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9月26日消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下称《办法》)于2016年9月20日正式发布实施。

对比本次发行的内容,界面新闻记者发现针对上述信托公司及银行的规定,两次《办法》的内容基本一致。

但此次《办法》新增了对“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的相关规定。《办法》中指出,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净资产应不低于150亿元;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同一大型企业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

与2014年规定相同,未来还是由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下称股权部)建立信托贷款投资项目库。对已接触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符合进库条件的纳入项目库。并结合信托行业变化、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和以往合作情况,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信托公司(不超过10家)备选库建议名单,报会领导批准后,纳入备选库。备选库有效期一年。

但股权部所负责内容已发生根本改变:股权部将负责信托贷款项目的投前风险管理,而不是之前的“信托贷款项目投后管理工作”。规划研究部也将替代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信托贷款业务整体投资风险管理,同时规划研究部还将负责信托贷款业务整体资产配置。

与前述办法相同,《办法》规定,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且由符合条件的银行或大型企业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对项目进行受托管理。同时新加入“社保基金信托贷款净收益必须满足资产配置的要求”。

除此以外,《办法》还对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各参与主体进行细化规定。要求借款人原则上为资产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型企业。相较于前述规定,新提出“借款人能够按期偿还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实收资本不低于12亿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银行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资本充足率符合银监部门的基本要求。

2014年6月19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就曾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业内人士当时普遍认为,此举意味着将放开社保基金与信托公司的合作,社保基金投资信托贷款将会提速。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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