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律师:遗产管理人能否独立提起诉讼仍待明确

律师表示,继承编草案细化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使其极大地增加了可操作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曾金秋

2019年6月25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法律界人士认为,继承编细化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使其极大地增加了可操作性,但是遗产管理人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等问题仍有待明确。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在1985年由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该法实施30多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遗产处理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继承编草案此前在2018年8月曾随同民法典各项分编草案首次提交全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此前继承编草案一审有诸多亮点,比如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遗嘱法定形式,增加了公证遗嘱的部分流程、新增遗产管理人的选定流程及权利义务、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以及归国家所有遗产的用途。同时,也扩展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遗赠抚养人的范围等等。本次草案二审稿则完善了口头遗嘱部分及遗嘱管理人制度。

在备受关注的口头遗嘱问题上,一审草案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而在二审稿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上述规定中有关三个月的期限规定,将“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韩骁认为,该条款需明确两点,首先,口头遗嘱需要在遗嘱人危急的情况下订立。其次,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有能力订立书面或者以录音录像形式定了新的遗嘱,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遗嘱人有能力订立但是并没有以其他形式订立新的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同样也无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执行。

此外,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被视为继承编草案的一大亮点。据新华社报道,在遗产管理人方面,一审草案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如下: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将草案第九百二十四条中改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此外,草案在第九百二十六条中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这在韩骁看来,继承编草案二审稿细化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使其极大地增加了可操作性。

韩骁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首先是可以保护继承人的权益,能够使得遗产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分配,其次有利于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应的债权可以再被继承人去世后,得到实现。再次也有利于保护无人继承的财产,针对于无人继承的财产,可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担任遗产管理人。

不过,韩骁认为,草案不足之处在于,继承编中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没有明确赋予遗产管理人独立诉讼的权利。此规定产生的后果是当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是当继承人利用不法手段或是绕过遗产管理人侵占遗产时,遗产管理人将面临不能完全行使遗产管理权利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认为,过去中国并没有遗产管理人的制度,但在实际生活当中,无论是以家庭、家族还是以单位的形式,均有人行使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管理人的某些职责。所以,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对相关概念和制度予以明确。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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