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中国应积极参与竞争中性规则制定 提升国企效率

在国企改革层面,要立足中国国情,仔细评估、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发展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中立规则,进而保证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倒逼国有企业提高自身效率和管理质量的提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李锦

中国央行行长易纲日前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首次对国企“竞争中性”原则表态,称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10月15日回应道,中国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经过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一方面,美国、欧盟、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等国家和国际组织近日在多个场合力推竞争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遂使之成为国际贸易投资谈判中的一项新议题。本月召开的20国集团工商峰会(B20)在会后声明中建议G20领袖应达成协议,限制国有企业造成的市场扭曲。彭华岗对此表示,这种说法某种意义上忽视了中国国有企业经过改革以后已经完全融入市场、同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事实。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中国国有企业的现状与竞争中性规则的要求存在差距。国有企业在补贴、信贷、政府关系、政策支持、税收、土地租金、矿产资源租金、所得税等多个方面确实享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如何应对该规则所带来的挑战是摆在面前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企改革的重要任务。

2013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可见,厘清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完善以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本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这与竞争中性的本质要求不谋而合。

不过,要在实践中引入竞争中性,首先要破解三大难题。

首先是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协调问题。竞争中性规则在我国的实施应当与宪法第6条、第7条相协调。实施竞争中性规则并不必然导致国有企业市场份额下降,更不是要消灭国有企业,而是要调整好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增强其竞争力,保持国企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

其次是地方政府推进竞争中性规则的动力问题。由于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的分配很不平衡,地方国有企业成为支撑地方财政、协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等的重要依靠和力量,相应的,地方政府往往在多个方面支持国有企业发展,造成民营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第三,竞争中性规则与我国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竞争中性规则实施的目的就在于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必然意味着约束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能力,这就涉及到竞争中性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的问题。

未来如果推进竞争中性规则,我建议从六个方面着手。

一,从分类着手,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这就决定了我国在引入和推广竞争中性规则时应当采用渐进逐步的方式。我国国有企业大体可以区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因此,可以从分类着手,从竞争性领域开始,成熟后再逐渐向其他领域扩展。这种模式有利于我国经济形势的稳定,将竞争中性规则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二,从管资本入手,加快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建设,建立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这是国企改革的体制保障与组织保障。授权经营是让企业实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三,通过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突出国有相对控股的理念来应对竞争中性规则带来的挑战和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方面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经营活力和扩大经营规模,同时,由于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在企业做大做强后,有助于突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四,建立包含评估、审查、执行、申诉在内的竞争中性规则体系。竞争中性规则是一套涉及面极其广泛的规则体系,其引入与推广需要系统设计,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方面。竞争监管部门在审查特定经济活动时,有必要与规划、投资、贸易以及特定行业管理部门相配合,将案件置于社会经济的宏观视野下进行多方位评估。其间,如何对国有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竞争规制,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与管理方式。竞争中性规则的引进可以说是一种国家由上而下的制度改革。

五,消除国有企业的竞争劣势。在实施竞争中性规则时不能只消除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不顾及其竞争劣势,否则就成了反向歧视,难称公平。国有企业具有多方面的竞争劣势,包括更为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协助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功能等。因此,对于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政府应当予以充分透明的补偿。这种区分一方面有助于防止交叉补贴、提高竞争中性规则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减少国有企业的负担,使之能够轻装上阵,与私营企业展开公平竞争。最后,为应对竞争中性规则的挑战,我国应当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进一步推进政企分离,赋予国有企业更多的自主经营权,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等。

六,积极参与竞争中性规则的国际研究与谈判、推广中国版本。目前对于这一规则尚未形成国际统一的标准,中国拥有全球最大体量的国有企业,在竞争中性规则的形成过程中有必要发出自己的声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争取制定较为符合我国利益的相关规则,并争取到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与认可。

竞争中性规则对我国来说既是一项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将其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为我所用,成为提高我国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一大契机。在国企改革层面,我们要立足中国国情,仔细评估、谨慎推广,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发展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中立规则,进而保证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倒逼国有企业提高自身效率和管理质量的提高。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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