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牧羊案”一审落幕:十年之争后股权被判决返还

历经十年,知名饲料机械生产企业江苏牧羊集团的股权争夺战一审落下帷幕。随着法院一审宣判许荣华重新拿回牧羊集团股权,意味着历时十年之久的江苏牧羊集团股权争夺战一审落下帷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丽娜

编辑:鲁伟

“15日内将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返还给许荣华。”8月31日,站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法庭上听到法官宣判后,身心俱疲的江苏企业家许荣华一脸平静。

持续经年的股权争夺、两次被抓两次被释放的经历,以及闪现其间的公权力,共同造就该案备受企业家群体关注。

随着法院一审宣判许荣华重新拿回牧羊集团股权,意味着历时十年之久的江苏牧羊集团股权争夺战一审落下帷幕。

十年前的2008年,许荣华是上升势头强势、谋划上市的牧羊集团股东,但因“假冒注册商标”瞬间沦为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且因公权力的介入,在看守所内被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此开启旷日持久、一波三折的股权争夺案。

十年里,许荣华因同样“罪名”两次被抓,又两次被释放,但他未放弃申诉,最终一审宣判时被判“拿回”股权。

“这十年很煎熬。”许荣华对《财经》记者说,他对一审宣判结果,“有喜有忧”——喜的是受益中央依法保护产权意见的落实,股权被判决返还;忧的是牧羊集团已经今非昔比。

十年股权战

牧羊集团原是国有企业,前身是邗江粮机厂,邗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享有78.32%股权,28名个人股东占10.48%。世纪之交的改革浪潮下,牧羊集团2002年改制为民营企业,邗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将73.48%国有股权,作价转让给28名股东中的徐有辉、徐斌、范天铭、李敏悦、许荣华五人。

许荣华等五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共事,逐步成长为牧羊集团的领导层人员。五人各有所长,许荣华技术人员出身负责研发,徐斌负责销售等,因此这五人被选择成为国有股受让的大股东。改制后董事会由这五位股东组成,第一届董事长和总裁分别是徐有辉、范天铭,第二届董事长和总裁分别是李敏悦、范天铭,直至2008年换届。

2008年的牧羊集团连续两年入选“中国机械500强”。彼时的牧羊集团无疑处在强势的上升势头,但作为股东的许荣华却开始了其个人的人生低谷之路——他在这一年被李敏悦、范天铭两位股东举报“违法使用牧羊商标”,后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拘,在看守所内被迫转让其持有的牧羊集团股权,被释放之后的许荣华由此开始了十年的维权之路。

许荣华在2008年被释放之后即申诉。屡遭波折之后,许荣华诉被迫转让股权一案,终于在今年1月和2月,两次开庭审理。许荣华诉称,他受胁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依法应予撤销,范天铭取得涉案股权并非善意,应与牧羊集团原工会主席陈家荣将股权返还给他。

庭审中,陈家荣称,受胁迫一说不符合事实。根据牧羊集团有关决议规定,许荣华因侵害公司利益,其所持股权应按原始出资价格转让给公司工会,工商和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立案调查措施,并非为胁迫其转让股权而为。“许荣华为博取自己利益,请求王亚民(杨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时任检察长)和相关部门协调股权转让事宜,牧羊集团考虑到许荣华系改制时的董事,在股权转让价款协商中做出了让步。”

陈家荣认为,许荣华在看守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不能推定他丧失意思自由。此外,陈家荣称,许荣华并不能明确事实胁迫行为的主体为何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谓胁迫是有组织、有预谋行为。

第三人范天铭称,陈家荣将涉案股权转让给他是有权处分行为。他和许荣华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的合同关系,许荣华无权要求他返还相应股权。

在8月31日的判决中,法院认定,综合多项事实,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许荣华受胁迫签订。李敏悦和范天铭对许荣华的举报不实,有关司法程序已认定许荣华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商标侵权。两人在股东间矛盾爆发前几年并未举报、控告,却在董事会面临换届之际,集中对另三位股东举报、控告,并阻止董事会召开,两人的举报行为看似维护公司利益的正当行为,“但其目的实属恶意”。

法院还表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背景特殊、场所和时间特殊,签订过程特殊,转让价格偏低。“许荣华的恐惧来源于其认为范天铭、李敏悦欲借助公权力对其不当刑事追责”,这与邗江检察院时任检察长王亚民笔录中的表述相契合。因此,能够认定许荣华受胁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法院支持许荣华的诉求。

许荣华的代理律师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认为,这是一起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的典型案件。五个股东间的纠纷,本身不需要公权力介入。“公权力不但介入,而且介入非常深。该案的判决,为公权力退出这类可通过自我协商等解决的纠纷领域,划定公权、私权的分界提供了很好的判例。”

9月18日,《财经》记者从陈家荣的代理律师国浩律师事务所孙敬泽处获悉,陈家荣不服该判决,已经提出上诉。孙敬泽称,没有证据证明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中许荣华曾受到胁迫。一审判决提到公权力滥用问题,既然涉及公权力滥用,则本案就不再是简单的民事胁迫,“必须以刑事诉讼对公权力是否涉嫌刑事问题的查明和认定为前置条件,只有查清后,才能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股权转让协议应不应该撤销的问题。”其次,股权转让价格的高低并不是本案胁迫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的判决忽视了“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必须以最初出资额转让股权”这一背景,也没有考虑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的金融危机背景等。

公权力介入

五位董事的矛盾明晰始于2008年。

2008年5月,许荣华在内的五位董事因董事会、股东会召开产生争议。当时正值上届董事会三年任期届满,徐有辉、徐斌、许荣华多次提请召开董事会。当年6月李敏悦复函三人称,因公司董事之间纷争引起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重视,政府欲介入调查董事间因竞业避让、知识产权等纷争,现召开董事会并不适宜。

许荣华随后得知,李敏悦、范天铭举报了他。工商局的立案审批表显示,2008年5月21日,李敏悦、范天铭带着《关于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紧急报告》到工商局举报,称许荣华名下企业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徐斌创办的另一公司侵犯了牧羊集团的商标专用权。

对商标专用权一事,许荣华认为五人早就达成一致,并因商议所在的咖啡馆地点命名为“上岛协议”。

协议2003年4月形成,约定为共创牧羊事业,全面提升牧羊集团品牌经营价值,允许五名董事任何一人投资注册公司,由设立新公司的董事将该公司股权10%无偿分给五名董事。五名董事共同承诺:董事任职期间不自营、参与或为他人经营与牧羊集团现有业务相同、类似业务或从事损害牧羊集团利益的活动。董事设立的公司可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公司名称使用“牧羊”等。

随后,许荣华和徐斌的公司成立。“没想到,我提议的‘上岛协议’,最后被用来举报我损害集团利益。” 许荣华说。

受到影响的并非许荣华一人。徐斌对《财经》记者称,“当年6月纪委约谈大股东徐有辉,徐有辉被带走不久,纪委找我约谈。我还以为是找我核对说明有关情况,结果也把我关在小房间待了9天。许荣华因不是党员(未被纪委约谈)。”但未审查出两人有问题。

2008年8月,许荣华向扬州邗江法院提起股东会召集权纠纷诉讼。李敏悦、范天铭则以牧羊集团名义,起诉许荣华的公司侵犯牧羊商标权,还起诉许荣华以原出资额为对价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2008年9月10日,许荣华到邗江法院领取开庭传票,刚到法院外就被警察带走,次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拘。

许荣华称,被捕前一个月左右,区里曾有领导找到他谈话,“说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五名董事总是吵架,现在区里很重视,希望我将股权转让。我当时觉得很诡异,我一个民营企业家为什么要听你的?”

许荣华向《财经》记者回忆,在进入看守所后,2008年10月15日,他见到邗江检察院时任检察长王亚民。王亚民劝说他转让股权事宜。许荣华称,开始被抓时还以为就是“吓唬吓唬”他,关押30多天后,他意识到举报人可以利用公权力,因而陷入恐惧中。

2008年10月16日,王亚民及牧羊集团法律顾问再次进入看守所,让许荣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辞职书等材料。转让协议约定,许荣华向陈家荣转让的标的为其所占牧羊集团15.51%的全部股权及收益,及牧羊集团对外投资形成的属于许荣华所有的权益,转让价为1660万元。根据牧羊集团股东会决议,陈家荣作为工会主席、显名股东,代工会受让许荣华所持牧羊集团股权。

南京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还原了转让背后的过程。2010年1月31日,扬州仲裁委分别向王亚民、陈家荣等调查相关情况,并形成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里王亚民陈述,他介入该案是牧羊集团举报徐有辉时,举报人认为徐有辉涉嫌犯罪,按公司内部决议应剥夺股权,区里开会时,他在会上认为,“股权属私权,政府不要介入,我的建议被采纳了。”后来五个股东都曾找过他,“区里曾经定调想法劝和,我接触下来,觉得和的可能性较小。在任的董事要求另三人退出,三人提出按市场评估,但一直在务虚,区里也希望我用朋友的身份做调解,我调解过程中觉得和的难度大。”

王亚民还称,许荣华到他办公室商谈,中途接到法院电话外出取传票,后无法联系。当晚他得知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拘,案件由当地工商部门移送公安处理。后公安机关请求先批捕后取保,王亚民表示反对。检委会开会时,他表示徐有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来有区里领导打电话给他,说区领导尊重检察院意见,“但希望我们协助做调解工作”。王亚民因此去看守所找许荣华劝说,王亚民还在笔录中表示,“就算把许荣华放出来,举报人还是不会放过他,还会用其他方式搞他,我就提醒他最好走人。”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次日,许荣华被取保候审。令许荣华意想不到的是,多年之后他又因同样的罪名再次被抓。

申诉与善后

2008年10月,许荣华第一次走出看守所后,他就其提起的股东会召集权纠纷、牧羊集团向许提出的股权转让纠纷民事案,同时向法院申请撤诉。

2009年2月,股权变更完成,许荣华的股权变更至陈家荣名下。当年6月,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分别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和撤销案件决定。

但案件并未就此结束。

2009年9月,许荣华为拿回股权先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六年多后的2016年7月,许荣华拿到仲裁委历时六年八个月才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请求被驳回。而在这年6月,陈家荣与范天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所持牧羊集团17.02%股权转让给范天铭。范天铭成为牧羊集团最大股东。

2016年9月,拿到裁决后,许荣华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同时,许荣华妻子李美兰向扬州市中级法院起诉,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自己对转让并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许荣华与陈家荣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李美兰案一审败诉,接着上诉至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李美兰提出申诉,2016年6月,江苏高院裁定再审。

在2016年11月19日,许荣华再遭抓捕。据《法人》杂志报道,许荣华2016年11月19日从美国回来,是为了参加三天后的庭审,但因“同样的罪名”被湖南洪江警方带走。该媒体提及,洪江警方相关人士曾表示“许荣华这次肯定是要坐牢的”。不过,在被羁押144天后,许荣华因不构成犯罪再次被释放。

许荣华案出现转机,同样是在2016年。2016年11月27日,中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

《意见》第六条规定:“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2016年12月,南京市中院撤销扬州仲裁委作出的仲裁。很快,许荣华起诉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经江苏省高院指定管辖,由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立案,后因案件重大由南京市中院受理。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宣布对三起涉产权案件进行再审,其中一起案件是原审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目前李美兰案仍无结果。但作为关联案件,许荣华诉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案一审胜诉。

在宣判的前一天,许荣华在微信朋友圈写道:“期待正义的到来。”如今,他等到了“正义”,但牧羊集团已今非昔比。提起如今的牧羊集团,许荣华倍感可惜。“2008年时,牧羊集团发展势头很好,此前几年以每年超过40%的利润增长,正计划上市。”许荣华说。

许荣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则认为,“(股权争夺战的)后果很难恢复,该案历时多年,牧羊资产情况现在到底如何,有没有流失,每年应给的分红是多少都需要再核算,‘五个股东间可能还会有更多诉讼’。”

来源:《财经》杂志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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