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股东资格纠纷出现新进展 李勤此前的诉讼胜诉

今年1月李勤起诉成都路桥,要求判决多项自己被拒的股东大会议案无效。时隔半年多,一审判决李勤胜诉。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上市公司与野蛮人的战斗逐渐白热化。

就在成都路桥(002628)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举牌的“野蛮人”李勤起诉后,后者早前1月份对前者的诉讼,也迎来了判决——法院一审判决李勤胜诉。

据成都路桥2017年9月8日公告显示,上市公司9月7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下称武侯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就李勤于1月20日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的纠纷做出判决,判决被告成都路桥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修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内容无效;同时判决撤销成都路桥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对于上述结果,成都路桥表示不服法院作出的判决,将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市公司还称,由于本诉讼争议事项、最终诉讼结果涉及公司已经公告生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导致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可能导致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开信息,成都路桥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修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内容,即“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中的“(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遗漏的,构成恶意违法收购,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2)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视为放弃表决权,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据悉,由于此前李勤在举牌成都路桥的过程中,曾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也因此,李勤受到了深交所的通报批评。从上述公司章程内容来看,很明显对章程的修改是针对这位不请自来的举牌“野蛮人”而设,此条可直接将李勤辛辛苦苦的举牌化为不具表决权的“次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就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前夕,成都路桥曾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也就是说虽然李勤手持超20%的股权,但并没有参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故通过司法“反抗”并不奇怪。

而在成都路桥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成都路桥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李勤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均未计入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里面,李对此难免存在异议。

除了上述事项,李勤还曾多次主动提交议案,也想按照自己意愿重建成都路桥的管理层,但均被拒之门外。如今武侯法院的一审判决,无疑给李勤这位股东于对峙僵局中带来了新的希望。

一位律师表示,类似李勤与成都路桥的事件以前也有发生,收购方仅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瑕疵,最终该股东受到监管处理,但收购有效。

目前,成都路桥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李勤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李勤不具备股东资格。

因为股份背后代表投票权,股东一旦开战,上市公司各项议案,包括日常经营事项都将成为双方博弈的场所,因此成都路桥也认为李勤胜诉的判决可能导致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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