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和《企业破产法》的十年之路

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到2017年6月已实施整整十年。但令当年的起草者们尴尬的是,新法实施之后,中国破产案例反而呈现出连年下降、低位徘徊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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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括苍东路128号的三层办公楼内,温州庄吉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白桦忧心忡忡。

6个月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战略投资方,向破产重整企业庄吉集团支付完成1.75亿元的转让价款后,取得了工商部门换发的营业执照。

但麻烦远没有结束。

老庄吉破产重整后,本该撤销的债务,被供应商算到白桦的头上。砸玻璃、抢电脑、打伤员工的事件时有发生。

而两年前,当老庄吉正依据《企业破产法》与债权人艰难谈判时,还发生过一个对白桦来说很重要的插曲。

2015年9月15日,著名财经人士吴晓波公开发表文章《庄吉之死》,这篇外界看来更像是情怀式“悼文”的文章,迅速席卷朋友圈等网络媒体,引发了媒体和评论员的讨论。在“八大王”郑元忠“烈士暮年”情绪的感召下,庄吉破产重整案一夜之间被全国知晓。

当时被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选的方式指定的庄吉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任一民及其团队感到了压力。“好像庄吉已经死了,而法院并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吴晓波的文章出来后,重整中的温州庄吉次月便由盈转亏,很多客户把订单都取消了”,任一民说。

任一民能明显感到这件事情对庄吉寻找收购者的影响,媒体铺天盖地的渲染使得庄吉的品牌价值受到负面影响,有意向收购的投资方变得更少了。

白桦说,他曾在微博私信给吴晓波,称对方的文章有存在失实,希望他到企业看看新庄吉跟老庄吉的真实情况。“后来他派了一个助手和我联系,但是一直没有过来”。

现在,白桦的办公桌上仍放着一个文件袋,里面装着多份合作协议、法院判决书等,随时准备拿给前来要债的供应商看,以证明破产重整后的庄吉,在法律上已和老的庄吉集团无关。

白桦麾下的温州庄吉被称为“新庄吉”,这个公司已经和原来的庄吉集团没有关系了。因为“新庄吉”的实际控制人是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济宁如意),而此前“老庄吉”向温州中级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前的3年前,济宁如意已经作为“拯救者”的角色,共同出资成立“新庄吉”并控股51%,白桦作为济宁如意的代表,和另外三人一同,从山东济宁被委任到千里之外的浙江温州。

温州,中国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被看做市场经济的拓荒田。温商传奇式人物、中国改革开放弄潮儿郑元忠,即是老庄吉的缔造者。这位作为80年代震惊全国的因“投机倒把”被通缉的“八大王”之一,被时代平反后,39岁入读温州大学,后创办庄吉集团,成为商界风云人物。

后来,郑元忠又挨了时代一记闷棍。他创办的曾位居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庄吉集团,于2012年发生危机,新的投资方济宁如意注入后,还是不能挽救集团困境,2015年初,庄吉集团旗下6个公司先后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

庄吉集团的遭遇只是2011温州金融危机的一份子。这年温州因企业互保、资金断裂引发的民间借贷危机,造成群体性企业老板逃跑、企业倒闭的浪潮。

也就是这时候开始,温州法院的破产案件的收结案数一直在高位运行。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向经济观察报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至2016年,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913件,审结662件,分别占浙江省法院破产案件收结案数的42.52%及53.22%。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59件,这个数据占据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总数的6.3%。

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到2017年6月已实施整整十年。但令当年的起草者们尴尬的是,新法实施之后,中国破产案例反而呈现出连年下降、低位徘徊的态势。

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602件,而新法实施前的数字是4000余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2016年全国注吊销企业138.6万户,其中吊销41.1万户,是上年的15.8倍,注销97.5万户,同比增长23.6%。这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通过非司法程序退出了市场。

《企业破产法》起草人,著名破产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仍然记得十年前的人民大会堂,这部新的《企业破产法》最终投票之前,他作为起草小组的工作组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作解释。

而投票的前一天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负责人还找他商量,讨论或修改了职工安置、管理人制度、跨境破产、抵销权等方面的法条。

6月14日,李曙光对经济观察报说,现在的破产法仍面临着十多年前面临的一些基本问题,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法院权力集中、破产程序缺少执行部门等。好的一方面是,经济体量增大,数量增多的今天,有形之手的介入,可以在企业病情危重的时候施救。

白桦可以暂时松一口气。因为前三年营收报告出来了,他的经营团队交出的成绩单是超额完成。按照此前济宁如意与温州庄吉原控股股东如意投资签订的协议,温州庄吉原控股股东如意投资承诺,温州庄吉2015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7,984.10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8,901.68万元。最新的数据显示,破产重整后的新庄吉已经超额完成经营任务。

但是,更多的挑战还在等着他。破产重整后的新企业,面临着来自税务、银行、资产过户等方面的困扰。老庄吉在银行、税务部门的信用污点,使得新庄吉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招投标项目一再因为信用记录原因被取消。

白桦遇到的困扰,是中国《企业破产法》十年实施荆棘之路的缩影。

庄吉之路

“不跳楼,不跑路,大不了欠钱慢慢还。”

庄吉陷入资金抽贷风波后,曾在商界叱咤风云的庄吉集团创始人郑元忠,于2012年12月抛出这句充满悲情的承诺。尽管地方政府出面与金融机构协调,试图挽救为当地做出重要财政贡献的民营企业,但后来的事态证明,在互保危机的大浪潮下,即便是庄吉,也不能幸免。

白桦没有想到的是,他掌舵的新庄吉正式运营不到一年,庄吉系的6家子公司,分别以债务人的身份,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2015年2月27日,温州中院分别裁定受理了温州庄吉服装销售有限公司、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庄吉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庄吉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温州远东船舶有限公司等六个破产重整案件。

温州中院受理上述公司的破产重整,距离新庄吉公司——温州庄吉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仅两年。而按照庄吉集团的设想,成立新庄吉是为了自救。

白桦说,“原庄吉不想破产,它跟如意(济宁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时候,也是没有考虑破产,它考虑自救。如意投的钱还银行的利息,然后再靠新庄吉公司的盈利,作为一部分收益;平阳县工业用地土地变成商业用地,搞房地产开发;再就是如意要把新庄吉公司上市,进行资产证券化,也会有大一块的盈利。原庄吉集团希望通过这三大块的盈利能够把企业救活,不用走破产的路子。”

白桦认为,破产重整意味着这个方案宣告失败。

具有巧合意义的是,庄吉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之一,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一民认为,庄吉集团的这种自救,已经具备中国的《企业破产法》所缺乏、但已经有地区在探索的预重整制度的影子,即:进入法院的破产程序之前,企业通过自身途径继续经营,为后续的破产程序提供支撑。

任一民的庄吉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角色是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选的方式指定的,竞选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可供操作的空间。

一位法院人士透露,地方政府干预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仍然存在,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更多的地方政府之手介入。

而李曙光的观点更加犀利,他认为法院在破产程序当中,一定程度上成为地方政府的工具,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核、维稳要求、处理问题的思维习惯等,面临一些大企业的破产案件,政府冲在前面。

李曙光对经济观察报说,“你很难说他有什么猫腻或者阴谋,也不是说做私底下的动作,可能少数有,大多数是没有的。但地方政府处理过程中,自然而然带有行政的某种痕迹,行政的强制性,这样市场的手发挥作用就明显少了”。

中国企业的破产程序阻碍并非只有地方政府。

一位参与庄吉重整案的人士透露,庄吉案尽管未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但还是受到了债权人的阻挠。由于庄吉集团的服装、造船业两大板块不被债权人看好,债权人坚决反对企业破产重整。法院尊重债权人的意见,未予受理。后来债务人反映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做出裁定,案件才得以最终受理。

而正常情况下,庄吉案是具备破产受理条件的,法院因为债权人的反对不受理破产案件,并不符合法律程序。法律上判断是否应该受理破产案件,只有一个客观标准,即为企业是否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债务。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企业破产法》起草人王欣新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由于观念和自身利益考虑,部分债权人寄希望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渠道得到企业财产,而不希望走破产程序。但是破产当中涉及到财产分配,应该是所有债权人分享。实践中,本来应该是《企业破产法》解决的问题,有时参与执行制度替代解决了,使得《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受到阻碍。“而且这种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严重的暗箱操作,催生权力牟利,损害债权的正当利益”,王欣新说。

裁定受理庄吉集团6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温州中院向经济观察报介绍说,温州中院受理庄吉破产重整案件时,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尽管如此,该法院于2015年5月份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已经是全国第一批成立专门破产审判庭的法院。

温州中院民事审判第六庭(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叶希希对经济观察报介绍,此前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一直由民事审判第二庭承担,也就是商事审判庭办理破产案件。在普通商事案件任务量繁重且审限要求严格的情况下,面对破产案件普遍存在的大量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尤其还会出现因缺乏顶层设计与相关规定导致很多时候反复沟通无果的情况,商事审判法官很难有精力全面顾及破产案件这么繁重的审判工作。而当时面临的形势是,破产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有限的专业化人员的配备不能与之相适应,破产审判庭的设置显得很必要。

法学界呼吁多年的专门破产审判庭问题,在2016年之前进展并不顺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份,全国只有73家法院新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中温州一个市有8家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庭。

利益博弈下法律尴尬

对申请破产重整的庄吉系公司来说,债权人的利益博弈才刚刚开始。

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权人仍然反对庄吉重整。庄吉服装系重整案共有债权人38家,其中金融债权30家,所持债权占比达到95%以上,其他债权人包括税收债权2家,职工债权1家,经营性债权5家。

其中最大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经审查确认债权超过3亿元。而占绝对数额的金融债权人认为破产程序进展慢,不如直接简单地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处理;即使庄吉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比较低,因为它约为18亿元的负债规模太大。

金融机构反对破产程序有其内部机构原因。庄吉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任一民说,本来金融机构债权人是相对理性的,但因为金融机构的考核制度没有和破产法配套衔接起来,所以金融机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表现消极,经常会碰到金融机构债权人不来投票的现象。

任一民说,“他们能够接受的就是进行简单的司法执行拍卖,就是把资产卖掉。至于破产重整,就不会走拍卖的程序,资产原则上是要打包处理的。而一旦执行拍卖,就意味着企业死亡了。”

一位长期接手破产案件的法律界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金融机构的部门分工也存在问题。发放贷款由业务部门来做,融资企业发生风险后,却由资产管理的风险处置部门出面解决。而如果融资企业重整的话,往往面临负债清偿和调整,甚至还有新融资的安排,这时就没有人愿意做这个决策了。

上述法律界人士说,“相当于这个事情是一笔赖账了,都不想冒这个风险,有点国有企业的味道。尤其是国有金融机构的难度更大,比如温州一级的银行没权限,要到省行,省行也没有权限,要到总行去审批,层层上报的流程比较复杂,有些人不想干这个活了。”

任一民称,对于庄吉案来说,最大债权人中国银行,就是报总行批准的。

实际上,破产重整程序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制定重整计划。任一民的感触是,庄吉的重整计划出台可谓历经艰辛。

2015年5月2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债权人即带着排斥的态度。其中一个敏感的问题是,庄吉的营业资产去向,也就是说企业是否继续维持营业下去,如果不能,公司的品牌价值就会流失掉。

2013年济宁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庄吉集团分别出资51万元、49万元,成立的新庄吉公司——温州庄吉服饰有限公司,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很多金融机构债权人反对甚至提出撤销这个协议,他们的说法是,公司涉嫌低价转移资产。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任一民团队解决了债权人对这项交易是否合法、是否公平的质疑。

真正的挑战是重整计划的拉锯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召开,这个日期的依据是《企业破产法》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的规定——尽管对于复杂的案件来说,此时管理人尚未摸清破产企业的资产、财务等审查。

任一民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要是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前期的工作,进展的情况。如对资产所做的调查,接受的债权人申报和已经完成初步审查的情况。“因为时间较短,审查没有那么快,有些没来得及或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搁置一段时间。但可以把前期情况告诉大家,使得债权人某种意义上第一次有比较正式的知情权”。

庄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最重要议题是,对庄吉破产重整未来的走势进行研判、对投资者方案的表决。出于前期对债权人质疑的说服,招募投资者的意见征询和方案最终通过了投票。但募集投资者公告发出后,有意愿接盘的投资方并不多,经过筛选,两年前在庄吉集团危困时出资介入的济宁如意投资(下称如意投资)有限公司,新庄吉的实际控制方,被选为重点谈判对象。

这时候,白桦作为济宁如意的代表,参与了多次债权人扩大会议。按照济宁如意的评估,股权、土地、厂房等资产共出价1.5亿元。济宁如意的优势是,庄吉集团破产重整前已经控股重组的新庄吉,且这次募集投资者没有其他投资方竞争。

而任一民和债权人的筹码是,管理人掌握破产法上的解除权,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这是他们的谈判武器。

任一民的另一个挑战是,债权人此时仍然在质疑引进投资者交易的公平性,管理人引进业内一名著名基金投资人,对庄吉全面评估后,得出了一个收购价格,才算最后稳住债权人的心。多方博弈之后,如意投资以1.75亿的价格接盘庄吉集团的服装系公司。

经过管理人为和济宁如意的多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协商,收购草案终于当年的12月24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

2016年1月28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温州庄吉服装有限公司(下称温州庄吉)加入合并重整的申请。根据重整计划,债务人财产价值得以保持,抵押债权人将快速实现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由破产清算条件下的0.65%提升至超过5%,且可快速获得分配,而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将按照清偿方案100%受偿,从而保证庄吉服装品牌得以保留和发展。

制度碰撞

白桦的新考验开始了。

2016年初,重整后已经正式运营的温州庄吉中标浙江省临安市一家银行的招投标项目。但还没来得及签订合同,白桦突然接到银行通知称,温州庄吉即将被取消资格,第二名拟成为中标合作单位。

白桦意识到应该把事情讲清楚,因为这已不是第一次因为庄吉重整带来的银行信用问题,影响到公司的招投标项目。长此以往,公司的经营会受到严重影响。

第二天,白桦带上法院判决书、温州集团和济宁如意签订的合同,从温州赶到临安。“我要跟银行讲清楚,老庄吉和新庄吉已经没有任何关联。”

他到银行一位理事长的办公室,呈上一叠材料,解释破产重整后庄吉新生的情况,并邀请对方到庄吉考察。这个项目是竞标为银行制作服装,白桦甚至承诺对方不用支付定金,庄吉可以直接动工生产。

这位银行的理事长此前和济宁如意合作过,看过白桦的材料后,放心地签下合作合同。而对于新生的温州庄吉来说,因老庄吉集团破产重整影响,招投标失败的次数很多,临安项目是唯一一次挽回损失。

庄吉破产重整管理人之一李铁柱介绍,重整后的温州庄吉面临商业银行账户核销问题和人民银行信用修复问题。首先是原公司账户核销困难,各商业银行因原贷款在系统中显示未完全偿还(重整计划对于普通债权按一定比例偿还),因而不同意核销有贷款的账户,而对于新庄吉来说这些账户用不了又核销不了,对于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温州庄吉面临的困境是,老的庄吉服饰系公司在温州的贷款银行有18家,破产重整使得这些银行的损失都非常大,因为清偿率只有5%。

白桦说,其中损失最大的是中国银行,该行涉及资金六个亿,只拿回几千万。让白桦焦虑的是,这些银行没有一家愿意贷款给温州庄吉。几经波折找到温州平安银行,对方愿意放贷五千万,但前提是首先偿还老庄吉三千万的一个债务补偿,这个条件让白桦不能接受。

“在人民银行信用修复方便,因新老庄吉仅仅是股东变更,在银行系统中以前的贷款逾期中是难以消除了,这会影响公司的后续经营。”庄吉破产重整管理人之一李铁柱说,经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努力,目前是通过变通的方式(在人民银行中做大事记等级)绕开了这一问题,但是对于重整案来说,这个问题不是个案,需要人民银行针对破产重整这一特殊情况,做出合理的规制。

温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叶希希认为,重整企业在相关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等级以及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均为不良,重整成功之后依法应予豁免,但目前这个不良记录无法割断。重整成功后的企业需要融资时,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是,企业的不良记录是商业银行放贷的一个参考,但是实践中,这个记录被当作商业银行放贷与否的重要参考因素,这就会大大增加重整成功企业的融资成本。

温州中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进行沟通的结果是,市人行将重整成功的信息作为该企业的重要事件载入征信系统,即大事记,以借此起到隔断原失信记录的效果。

“但是最理想的方式是将之前的不良记录去掉,经过论证后,发现目前的系统规定下没有办法做到。”叶希希说,但是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当地企业在温州地区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解决,但是出了温州,其它地方的商业银行并不一定承认。

《企业破产法》起草人王欣新认为,上述问题导致新的战略投资者买了危困企业,但是没有办法运作,这就造成了实践当中一些企业挽救过程遇到的很多问题。

“破产案件受理遇到这些困难时,最高法院应该充分重视的。但是地方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在这些方面没有做多少实际的工作。或者说在制度法律修改方面,没有让人看到很快见效的趋势。”王欣新说,但一些地方政府是非常支持的,比如说像温州,包括浙江很多地方都是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文件,建立一个府院联动的机制。但很多信用修复问题,地方没有这个权,所以就造成了现在在破产案件的实质中,除了比较落后的地方,观念还存在问题等原因,在浙江、广东、深圳、江苏等《破产法》案件受理非常高的部分区域,大部分市场化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社会配套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或者是各级政府没有充分重视,本来应该他们去解决的问题,没有有预见地去解决。

然而新的投资者还时常担忧沉重的税务负担。温州庄吉财务经理林宝颖一直在忙碌新旧公司交替过程中的资产过户、税务立账等事项,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还面临交割问题,“名称和税号是一样的,只是法人、股东不一样,但税务只看名称和税号,系统显示老庄吉的税没有清偿完毕,直接影响到新庄吉的下一步经营。”林宝颖说,税务部门并没有给公司一个明确答复,这些未消除的记录未来会产生什么影响,都是未知。

白桦认为,“我们把庄吉集团的服装公司买了,法律上讲是通过破产重整的企业,新公司的应该从零开始立账,干干净净清清楚楚,但是就清不了。”

在温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叶希希接触的案件中,战略投资人普遍提出自己的担心:企业重整之前可能会有欠税或者逃税等不规范行为,这些不良记录会记录在重整成功的企业上。投资人担心,这方面税务的不良记录没有隔断的话,重整后的新公司是否需要对它重整之前的不规范行为买单。而现实情况是,重整前企业的税务不良记录,在现行规定下是不能够消除的。这样的结果是对投资人造成沉重的税收、罚款等负担。

此外,战略投资人在重整程序中因依法豁免债务而被要求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是令管理人和法院人士头疼的另一个问题。税务部门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重整程序中依法豁免的债务应属“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从而应按五年外债务免除额计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践中企业重整后被豁免的债务都是比较巨额的,有些高达十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按照税务部门所称,需对豁免所得的巨额债务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个数字对于刚刚重整成功的企业来说是致命的。

这是《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破产法》两部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衔接问题。

叶希希举了一个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例,海鹤药业能豁免的债务有12亿左右,当时税务部门就提出来,从会计准则上来说,豁免所得的12亿元应该征收25%,也就是3亿元的企业所得税,这个数字对于刚刚重整成功的企业来说是致命的。后来法院通过和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协调后,使得问题暂时搁置。但这个问题就像悬挂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后续可能随时会重创重整后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只有税务总局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对依法豁免的债务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温州中院副院长潘光林对经济观察报说,造成破产企业在税负减免问题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均是针对正常营业企业设立的,几乎很少有针对破产企业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使有,也是针对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而设立的,对民营企业并不适用。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优惠政策。

潘光林认为,这些规定都是从兼并重组的角度提出的,没有明确指出适用于破产程序,可见相关部门对破产程序仍然缺乏关注。这导致实践中上述税收负担无法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减免。

去产能与执法难

重整后庄吉集团服装系公司的办公楼、厂址和员工几乎没有变动,甚至原来的仓库管理员仍然做了保留。

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破产程序意味着耗时耗力的职工安置。人社部今年3月份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涉及到了28个省份1905家企业,人社部安置了72.6万人;今年化解过剩产能大约还需要安置职工50万人。

《企业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中国政府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对于破产法在促进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或重整新生的作用,李曙光的观点是,目前中国市场经济的核心任务就是去产能,去产能的核心是处理僵尸企业,而处理僵尸企业的核心又是《破产法》,可以倒过来推导称,《破产法》又是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一个核心要素。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法官石佳对经济观察报说,广州中院近期共接收国有“僵尸企业”强清和破产案件78件,相当于2016年的数量。据国资部门统计,广东省属僵尸企业共计3385家,第一批拟进入破产程序的已有239家;广州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共计476家,第一批拟进入破产程序的为168家,由此可见,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将是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未来一段时间的主要工作内容。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作为总策划的国企改革纪录片《绝境求生》4月份公开放映以来,在学界引发广泛讨论,它让更多人相信,市场化出清僵尸企业是行得通的。这部纪录片记录了中核钛白——中核404成立的生产钛白粉的企业,从破产清算的边缘,如何在多次失败后最终重整成功的经过。

在周放生看来,尽管中核钛白不是第一个国有企业破产重整的案例,可是它的破产重整过程却是一个经典,给其他僵尸企业提供了通过市场方式浴火重生的范例。

中核钛白的1200名职工对未来生计的担忧,曾酿成了打砸事件。周放生说,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无论是清算还是重整,都应该将职工安置好。

实际上,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的优先权问题,在破产法起草阶段就产生了利益博弈。《企业破产法》起草人王欣新回忆,当时的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主张破产程序中优先解决职工债权,而中国人民银行等银行系统的机构提出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时至今日,这部《企业破产法》在实施的十年中,面对的市场化实践越来越多样,种种掣肘也逐渐显现出来。

王欣新说,十年前起草小组在设计这套法律的时候,是希望改变原来偏重行政性的旧《破产法》,制定一个市场化、法制化的模式。所谓市场化就是旧《破产法》规定的很多涉及到行政干预的内容都消掉的。比如旧《破产法》中涉及企业挽救的和解整顿制度,是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明显地突出了行政干预。

但是,王欣新感受到十年间这部法律面临的尴尬处境。

王欣新说,企业家、法院、地方政府没有真正理解破产法的基本理念;法院审判考核制度、专门破产管理法庭、破产管理机构的建设缓慢;银行机构、税务机构的配套制度跟不上实践,《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不能和破产法相适应等等。另外,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税收负担等问题,是困扰战略投资方的顽疾。

现行《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11年、2013年发布两个破产法司法解释。庄吉重整案件的管理人任一民是中华全国律协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系列司法解释讨论。

任一民介绍,其实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经在其内部准备了很多稿,本来有一个非常详尽的司法解释,但经讨论选择了根据实践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分批做出司法解释。比如司法解释一就是降低破产案件受理门槛,第二个司法解释针对债务人财产方面,也就是破产企业的财产方面,进行了一些规定。后续可能会针对破产费用、报酬、破产债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问题,相继出台司法解释。

在李曙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的办公室内,办公桌、茶几上的资料堆积如山。在这个中国政法大学三层红砖老楼里,他试图总结十年以来《企业破产法》的坎坎坷坷。市场环境的变化,让他发现破产法面临的诸多问题。

李曙光说,“包括在观念上面,人们思想深层对破产害怕,特别是底层法院、企业、债务人,他们对这个法律知道还是不多。实际上。特别是这些年,我们中国十多年的市场经济实践,从2006年以来11年的市场经济实践,使我们感觉破产法是整个市场经济一部宪法,它的实施要有很多实施条件,可能是社会的各个子系统,各个市场要素都比较成熟了,破产法的功效才能发挥出来。但目前的社会要素和十年前相比,变化不是特别大,现在我们仍然面临着十多年前面临的一些基本问题。”《企业破产法》起草人王欣新认为,从实操层面讲,现行破产法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只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去操作。“我记得我们当初最早定《破产法》最多的时候200多条,通过是130多条,就等于删掉了小一百条,而实际上并不是越简单、条款越少越好”。

执法者的困惑

而这部法律的实施者——法院系统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改进。比如长期以来全国法院很少有专门的破产审判法庭,现在破产审判庭在很多地方陆续设立起来了,案件少的地区可能会设立破产审议的合议庭。但是这还远远不够,中国还缺少类似美国“破产管理局”的管理机构,中国的法院考核系统、法官专业化程度欠缺等原因,使得法官还不能更好地投入破产案件中来。

“破产案件本身还有一些延伸诉讼,可能会涉及到出租、物权,甚至是建筑工程,这些背景知识、法律框架都要了解。”一位接触破产审判案件的法官透露,其在破产案件中经常会觉得知识不够用。在接手某个案件后,需要了解很多事情的流程,各方可能存在的利益点在哪里,他们需要博弈的是哪些地方。

王欣新提到的法院考核方式的落后,是全国法院破产条线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

长期以来的法院考核中,周期长、过程复杂,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的破产案件绩效系数和普通的经济纠纷系数差别并不大,这严重影响了处理破产案件法官的积极性。

前述法官所在的法院已经认识到考核制度的不合理,正在进行新方案的探索。目前该院实施的考核方案仍是多年前的方式,即一个无产可破案件算两个系数,一个有产可破案件算八个系数。“这个工作量,按照赌气一点的话来说,还不如多办几个普通经济纠纷案件,总觉得办破产案件吃力又不讨好,这个是很关键的”。而该院改革后的考核方案还没有下来,但从全国来看,少数考核方式改革领先的地方法院,主要有增大破产案件系数、破产程序重要节点积分、综合全部门平均奖等方式。

无论对于企业家、律师、法官,还是法学界来说,《企业破产法》似乎将他们,还有更多的诸如债权人、职工、法律体系、政府等社会要素搅动到一起,推动市场经济的车轮向前行。

不过,尽管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因缺少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仍被称为“半部破产法”;缺失预重整制度,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制度,但仍然可以看到,2016年中国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同比上升53.8%;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602件,同比上升60.6%。

这个变化始自201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

2016年中,最高法发出通知,明确“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登记立案”,并推动各地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在中央坚定推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去产能、以及对僵尸企业的清理,意味着,中国迫切需要从法律上构建更健全、更顺畅的企业推出通道。

对于满十周年的《企业破产法》来说,这意味着新的环境和征程,也意味着更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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