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公开销售

5月19日,西安市房管局发布新规,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5月19日,西安市房管局发布新规,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

商品房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上市销售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上市销售时间。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开盘销售时限等情况,并严格依照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进行公开销售。

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销售计划备案制度。要求每年1月1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本年度商品住房上市供应及销售计划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报送上市计划的,年度内不得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上市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坐落、总建筑面积、楼幢数、总套数、申报预售许可时间等事项。2017年度商品住房上市供应及销售计划于2017年6月底前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报备。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本辖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上市计划信息向社会公布。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公开销售

《通知》指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排号、预订,严禁采取排号、定房、内部认购、发放会员卡等各种方式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不得进行预售广告宣传;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发布不实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鼓吹涨价在即、开盘售罄等方式恶意炒作,营造紧张气氛,制造虚假热销场面,诱使购房人抢购,趁机哄抬房价。

依法销售商品房,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1:1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的预订款。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订款的,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违规销售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捂盘惜售违规行为将严处

《通知》指出,以下行为视为捂盘惜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公开销售的;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开盘的;采取其他方式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未销售房屋不进行公开销售的。

对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按以下方式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暂停网签销售和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典型违法违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向工商、物价、开发资质、金融等监管部门通报,对违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房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洽谈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告知购房者相关政策。在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存在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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