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争锋:我们该怎样保护企业家?

在“野蛮人”强势、企业家相对弱势的背景下,很多人呼吁保护企业家,典型案例是万科、格力电器、南玻A。

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意见》。

会议强调,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要深度挖掘优秀企业家精神特质和典型案例,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示范作用,造就优秀企业家队伍。

要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势政策、守法诚信教育,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回报社会,更好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本期主题:企业家,该怎么保护?

主持人:董事会杂志社研究部主任 严学锋

讨论嘉宾:  

张润斌   上海致盛集团创始人、董事长

孙昌军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凤委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上市公司独董

卫文省   山西省证监局

刘彦沣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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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熊彼特称企业家是经济增长的国王。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王文斌去年演讲时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挥企业家作用,对企业家队伍寄予厚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企业家是企业的统帅和灵魂,是改革创新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要理解、尊重、爱护、支持企业家。”

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自去年以来,在“野蛮人”强势、企业家相对弱势的背景下,很多人呼吁保护企业家,典型案例是万科、格力电器、南玻A。“在振兴实体经济的紧要关口,我想绝大多数企业家们最希望的,就是怎样心无旁骛地推进公司战略发展、保障正常运营。”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称,期待与双层股权制度配套的严格监督机制。

然而,监管部门去年底对“野蛮人”的从严监管,可谓保护了企业家,也引发了争议。那么,到底该如何保护企业家,正义、有效的标准是什么?

卫文省:

《七类企业家应该保护》

2017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的表述引起热议。

笔者以为,真正的企业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保护,但,并不是所有企业的负责人、老板都是企业家、需要国家保护。换句话说,保护企业家需要有选择、高效率。盲目地统一保护和没有科学规划的乱保护,只能是关心则乱,达不到保护真正企业家的初衷。

首先,应该保护什么样的企业家:

合法经营的企业家;开展技术创新的企业家,技术创新是企业的灵魂、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开展制度创新的企业家,就是愿意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在本企业生根发芽的企业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能够开展理论创新的企业家;能够为全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企业家;真正的行业领军式企业家,他们是旗帜。

保护企业家,该包括哪些内容?

其一,企业家的合法经营权。这里主要指的是民营企业家,要保护其自主合法开办企业的权利。可以出台一些政策,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冷漠、无端找茬、办事拖拉等现象予以根治;完善《刑法》等法规,对无端干扰、蓄意破坏侵害企业家正当合法经营的政府职员、社会闲杂人等、黑恶势力等予以坚决打击。让真正的企业家能够理直气壮地“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其二,企业家的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各类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加强企业家财产权保护,加强企业家创新收益保护。还包括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再细化完善《物权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刑法》等法规,彻底保护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对企业拥有的合法产权、股权,让他们吃上放心丸。必要的话,政府还可以出台一些保护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方面的政策,对于侵害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打击。

其三,企业家对合法创造的发明、核心专利技术的拥有权和使用权。有些企业就是依靠绝对的发明、核心专利技术而经营的,一旦得不到保护,企业很可能被别有用心者通过掠夺发明、核心专利技术而整垮,企业家个人的权利当然得不到保护了。这方面,我们的教训也不少。

第四是企业家对企业的合法控制权。企业家之所以能够利用企业这个平台为社会创造巨额财富,其个人必然有过人之处。这里,除了法律法规和合理的政府干预,帮助企业家排除外来干扰,我们可以更多地借助现代企业制度从企业内部来解决。

万科、格力电器、南玻A之所以险遭“野蛮人”攻击而得手,在于其企业内部治理架构和相关制度存在着缺陷,甚至是致命的漏洞。我们不能指望政府能够随时出台专门针对某一家企业的保护政策,需要企业家们自救。这方面,国外反收购的毒丸计划、保护创始人控制权的AB股制度等,我们都可以通过吸收消化后再合理运用。当然,立法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支持必不可少。

第五,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的适当自主权。从环保、可持续的角度来讲,任何一位企业家都有保护土地、水源、空气等义务,也有捐助公益事业的义务。但,除了法律规定的之外,对于捐助公益之类,需要赋予企业家一定的自主权,主要是防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的乱摊派,乱吃拿卡要,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超额负担,使企业和企业家成为唐僧肉,那样,企业和企业家就距离灭亡不远了。

孙昌军:

《实现企业家与资本的双向选择》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繁荣,资本自由原则的不断发展,资本对企业家的侵犯事件屡屡发生,如万科的董事会之危、格力的董事会之变、南玻的高管集体出走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资本的“入侵”行为完全符合当前的法律法规,正是因为其合法性,使得企业家束手无策。

毫无疑问,这种局面的出现,是制度设计出了问题,企业的持续发展受到挑战。企业尤其是优秀企业所承载的社会责任,使得我们必须为优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对此必须进行制度的校正。

确定企业家保护的合理标准

时至2017年4月,分析目前的制度设计,在保护企业家方面是缺失的,从而直接导致资本入侵时企业家的束手无策,从而放大了资本扩张的本性。

基于这个根本,我们认为保护企业家的合理标准,应具备以下特征:

从企业家的角度来看,该类企业家应该持有企业股权,对于其创造的企业没有放弃所有权。只有在同为所有者的企业家和后来资本间,谈企业家与资本的关系,才不至于出现对后来资本的过分限制。

当资本“敲门”时,须赋予企业家法律上的资本选择自由,构建“资本与企业家的双向选择机制”。从时间逻辑上来看,企业家进入企业在前,资本进驻企业在后。对于企业何时需要资本、需要什么样的资本,只有企业家心中有数。后来资本在企业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入侵”,若是直接触及企业的正常经营,势必给企业造成负担。

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保证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给予企业家法律上的选择自由,即建立企业家与后来资本间的协商机制,给予企业家选择权。做法,可以是设定后来资本进入实体公司的预警机制,当后来资本持有实体公司的股份后,需要调整管理层时,必须与当前的企业家协商,由企业家决定是否接受调整,若企业家认为管理层调整有损企业持续发展的,后来资本可以选择放弃持股。这种机制的设立,可以实现企业家与资本的双向选择,有利于保持资本市场的活跃性、纯洁性,也有利于保证企业发展的健康性。

当后来资本“进门”后,可考虑赋予企业家优先的决策权,从而保证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权。可考虑引入目前国际市场已尝试适用的“双层股权机制”,即给予企业家股东高投票权的股份。这种机制可以减少股份的变动对目标公司的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有利于防止恶意收购。换言之,这种稳定的管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经营战略的一贯执行,立足于长远发展而不至于出现短视的行为;这种稳定的管理结构还能向资本市场释放积极的信号,暗示公司的各项经营处于正轨,这有利于公司良好形象的树立和股价的稳定。

总之,资本市场的发展,客观上实实在在推进了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杠杆效应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但近年来的资本入侵事件,给公司治理敲响了警钟,资本的杠杆似乎撬错了方向。因此,我们的制度设计,必须从本质上解决问题,肯定企业家在企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才是改革的方向。

刘彦沣:

《双重股权结构目前不适合中国》

企业家是市场经济中最稀缺的资源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早在上世纪初,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就提出“企业家精神”,企业家是创新的主体。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企业家是实现经济发展中创造性突破的重要基础。

对企业家保护最基本的是产权的保护,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创富,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在资本市场语境下,面对各路资本的风起云涌、收购与反收购的日趋常态化,一方面要借助资本得到发展,另一方面要把握企业控制权,如何找到平衡成为一个现实难题。2017年全国“两会”,有代表、委员包括企业家提出,借鉴国外的双重股权结构来保障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

双重股权结构就是通过特殊股权结构设计,将公司股票分为A类和B类两种,二者拥有同等的经营收益权,但创始人股东的股票具有特别投票权,包括董事选举和重大公司交易的表决等,使创始人能够有效防止恶意收购,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

目前,我国与双重股权结构相接近的是“特殊管理股”,这一概念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提出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特殊管理股制度”,“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但尚未出现相关案例。

实践中,各类法律对股东投票权立场不一。

一类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只能发行每股一票的普通股和无投票权优先股,不得发行每股有多数投票权的股份,如日本、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另一类法律对公司发行股份的种类不做强制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任何种类投票权的股份,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和韩国。1994年,美国纽交所修改投票权规则,允许通过IPO和公司行为而限制或减少普通股的投票权,包括分期投票权计划、限制性投票权计划、发行超级投票权股票以及发行投票权少于普通股的股票等。根据对1994-2000年间财富500强公司的调查,约12%的公司有双重或多级股权。

目前,双重股权结构多集中在传媒、互联网、制造业和高科技公司等,如谷歌、高朋、领英、脸书、纽约时报、新闻集团、经济学人、华盛顿邮报、道琼斯、福特、惠普等知名国际大公司。2013年以来,在纽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半数以上采用了双重股权结构,如百度、京东、58同城、途牛、新浪微博、兰亭集势、去哪儿。

双重股权所带来的集中控制能够带来高效率,公司投资和经营更加灵活,管理层队伍更加巩固,而且能减少投机型投资者的影响。这种结构使管理者能够注重公司长远利益、避免恶意收购。在面对恶意收购时,具有类似毒丸计划的防御战略,有助于交易价值最大化,这在一股一权的结构下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且控制权转移到最重视公司的股东手里,产生帕累托优化。

采用何种股权结构从某种程度上是投资者和创始人之间的安排,双重股权结构使得创始人可以对投票表决权等掌握垄断权,而内部股东的控制权越大,监督成本就会越高,加剧公司治理中实际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少数优势股东控制公司而其他股东提供了大量的资本,不利于普通股东利益保障。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在我国目前以中小股东散户为主的市场,股票市场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尚未有效发挥,投资者保护的机制如参与决策、诉讼等制度不到位,如果适用双重股权,将可能加剧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分化以及代理人问题。

保护企业家精神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系统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很重要,目前我国的体制和市场环境并不适合推行双重股权结构,建议条件成熟时再做探讨试点。

张润斌:

《为企业家撑起制度的保护伞》

2017年“两会”上,“企业家精神”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央提出要“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无疑显示了国家层面对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重视。

当前在“互联网+”时代,新的经济业态、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游戏规则越来越规范,行业越来越成熟,企业要持续发展,更需要依靠企业家不断创新,以及专业、优秀的团队,完善的企业制度,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激发出企业的内生动力,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要激发企业活力,归根结底在人。一个成功的企业应该靠制度来约束个人的行为,没有制度保障和约束的企业,常常经不住市场考验。成熟的企业制度应该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各司其职、事有监督、一视同仁,使企业家、投资人、职业经理人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约束、相互促进,尽量规避弊端,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首先,要激发企业家的创新活力就必须保护好企业家的权益,保护好企业家精神,为企业家撑起一把保护伞,让企业家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带领团队不断推陈出新、改革突破。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确保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给企业家们吃了定心丸。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在“双创”的背景下,资本为更多企业继续做大做强打开一扇窗户,也有企业家心怀顾虑。资本市场机遇与风险并存,企业要懂得规避相关风险,并有针对性地完善企业制度,全力打造一支具有风险意识和资本思维的专业团队,为企业的安全经营拉好防线。同时,国家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规范资本市场和资本投资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提升资本市场的服务功能,以保障和满足企业和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其次,企业要完善治理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持续创造力。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很多企业都存在“招人难”和“留人难”等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企业家身兼多职,不能专心于企业治理和业务发展上。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解决这一矛盾,其根本在于制定合理的企业价值分配机制。比如,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华为的股权激励制度就是对人才的良性激励。通过优化企业价值分配,使企业与员工由原来的雇佣关系转变为同呼吸共命运的合作伙伴关系,让公司的发展与每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一方面为优秀人才提供了更好的薪酬待遇,加强了人才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另一方面调动了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创新精神,成为企业发展不竭的动力。但是,激励机制绝不是“吃大锅饭”,而是必须使收入和贡献相对应,才能凝聚人心,达到价值激励的最大效果。

完善治理结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公司内设置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相互制衡的管理层结构。培育一个企业很难,搞垮一个企业很容易,特别是企业内部的问题,更有可能导致企业家多年的努力毁于一旦。企业家作为企业经营和组织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当企业出现任何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的不会是职业经理人而是企业家。因此,保护企业家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其实,很多企业都有着较为完善的企业制度,问题一般出在执行上。优秀的企业,往往都有良好的执行力,而良好的执行力则来源于优秀的制度管理、对权利合理的约束以及贴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则制度。制度的制定不是盲目的,也不能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企业发展水平等因素来制定,要把目光放在企业的长远战略之上,使各部门各司其职,人尽其用。

唯有完善的企业制度,对制度坚决的贯彻执行,以及科学的监督机制,才能实现企业家、股东、董事会、高管、员工组织合作共赢。唯有撑起制度和法治的保护伞,才能让企业家有信心、有安全感,才能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家精神,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刘凤委:

《善治才是对企业家最好的保护》

企业家是市场经济自由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隐藏在市场背后的无形之手,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企业家是市场不均衡的发现者和创造者,其大部分工作都与预测、不确定性和创新有关,正因如此,企业家很多时候需要做那些别人想不到甚至不敢做的事情,需要进行技术、管理和制度创新,不断试错,并承担巨大的责任。因此现实中企业家有时也是弱势群体,甚至需要重点保护。

多年以来,我国企业家保护问题的主要表现就是对企业家私有产权的保护。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各项规则具有渐进完善的特征,要在实践中摸索,这既为企业家进行制度创新带来机遇,也为企业家带来了风险。有关对企业家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一直受到关注。近年来,随着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和法律制度对私有产权保护机制的日趋强化,可以说企业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大大提高。

除开产权保护,探讨企业家保护的问题,包括保护的具体对象、具体措施与实施机制,其实是比较困难的。

首先,有没有明确的保护对象。

企业家是一个群体,不是明确的哪几个人,这个群体是动态变化并呈现出很强的竞争性。企业家的遴选机制很特殊。企业家所从事的工作,既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财富,也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浪费,因此任何组织和机构都很难凭自我主观意志去选择界定谁能够成为企业家,只有市场是企业家遴选的唯一场所。因此不称职的企业家会遭受惩罚甚至被剥夺经营权,称职、优秀的企业家会得到奖励。因此不可能去人为指定谁是明确的被保护对象,只有让市场去甄别,让企业家在企业经营实践中去获得别人的支持与认可,由市场契约关系来决定谁应该做企业家,谁应该经营管理企业。

其次,涉及保护的具体内容。

2016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出现的一些标志性事件,反映了企业家与资本家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那么企业家对公司的控制权是否需要被保护?

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中,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总体上形成良性互动、相互融合。所谓的门口野蛮人入侵,剥夺经营者的控制权是修正经营者不良行为的重要手段;而对于合格的经营者,资本甘当绿叶,去坐享高昂收益。可以说良性的资本市场既有专门实施并购运作的市场清道夫,譬如并购基金的目标就是那些被资本市场低估和投资者用脚投票的公司;也有慧眼识英雄的投资大师,并不觊觎公司控制权,如巴菲特等专门作为财务投资者,专心分享企业家价值创造的剩余。

时至2017年,我国资本市场演绎故事版本显然有些错位。表现差的公司不但没有遭受到资本围剿,反而会招来更好的公司去借壳;表现优异的公司则受到资本的疯狂围剿,优秀企业家甚至会被赶出公司。毫无疑问,这会对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带来巨大伤害。也难怪一向坚持市场导向的监管机构这次也不得不紧急出手。但毫无疑问,这种临时性的出手行为并不是根治问题的根本办法。不可能常态化地使用这种市场干预手段。

从逻辑上讲,好的企业家不应该被市场抛弃,而是被认可。之所以出现资本围剿优秀公司,社会各界都应深刻反思。

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的意识和制度安排都极度缺乏。从某种程度上说,即使是再好的企业家也需要监督,良好的公司治理及系列的监督机制才是保护企业家的根本解决办法,这就像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实际上是对官员最好的保护。因此企业家首先就要加强对投资者保护、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敬畏心理,让资本可以放心选择做财务投资者。

随着企业家对公司的重要性越来越大,那些希望克服资本市场短视、强调长远发展和非短期财务回报的科技类公司,为保护企业家或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已经尝试双重股权(A/B股)投票机制。

有很多人呼吁在我国执行这项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如果市场参与者没有敬畏心、没有信任度可言,一定会带来新的问题。正如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所强调,我们呼唤双重持股制度的同时,也期待与双层股权制度配套的严格监督机制,这也是帮助董事会和管理层不断提升公司价值的重要驱动力,同时能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和长期利益。其次,要对利用高杠杆融资工具并在资本市场兴风作浪的资本加强监管,防止其恶意投机。

以保险资金为例,由于未来履约的风险较大,其投资行为和方向必然要受到严格限制;巴菲特利用伯克希尔公司中近乎免费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其对投资标的的选择标准和投资风险的管控理念异常稳健,保险资金虽然免费但容不得承担高风险投资项目,必须遵循稳健谨慎的财务投资原则。

可以说,对企业家与资本家两方面而言,我国资本市场都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必须各打五十大板。与双重持股制度安排等导致创始人完全控制公司的情况相比,笔者比较认同阿里巴巴公司在治理模式方面的探索,那就是不让某一个人、而是让深刻理解公司价值观、以创始人为首的一群人掌控董事会,但又不是股东大会,目的主要是确保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使命价值不受影响,但股东并没有完全丧失对公司的控制,这或许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在公司控制权归属问题的一个较好的平衡机制。

正如大自然从来不倾向于对某一类生物做特别保护,只有相互竞争提升才能够提升整个生态系统的竞争力,自然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平衡;足球世界也一直存在梅西保护主义的争论,但在具体实施中间必须既要严惩恶意犯规、肆意伤害梅西的野蛮犯规者,也要考虑是否存在对梅西过度保护从而可能伤害到足球本身这项运动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干预,强化对裁决规则的正确理解与执行。

企业家与各利益群体是相互合作、共生共存的关系,我们既要尊重企业家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又要充分坚守市场规则,让企业家在与其他各方协作互动中建立信任,让企业家群体内部实现动态可持续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讲,保护企业家不等于保护某一具体的对象,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历史环境所需要的企业家素质也完全不同,企业家也有优胜劣汰。因此保护企业家重要的是需要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呼唤新时代的企业家不断涌现。

(界面新闻对此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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