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奉新县政府为啥成“老赖”?陷入涉案逾3亿合同纠纷案

日前,两份疑似江西宜春中院作出的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在网上流传,该院裁定,因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日前,两份疑似江西宜春中院作出的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在网上流传,该院裁定,因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界面新闻记者31日向申请人确认此事属实,而奉新县人民政府宣传部门工作人员称事件正在调查中。

此事显然起源于一起合同纠纷。根据一份题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赣09执8号文件显示,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2016)洪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律文书明确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

宜春中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在银行的存款32411.301099万元,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所有的价值32411.301099万元的资产。此外,该院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沿河公司)支付延迟履行金以及利息。

另一份落款时间为3月21日作出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赣09执8号文件则显示,宜春中院经审查认为,在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奉新县人民政府建设投资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已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将奉新县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界面新闻记者致电奉新县委宣传部及其报道组,工作人员均未对此事的真实性置评,并表示正在调查此事,有了结果会及时公布。

截至发稿前,奉新县的仍然没有做出官方回应。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记者联系该案中的申请人奉新县沿河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确认了此事的真实性,并称他们曾多次找奉新县人民政府要钱,但是对方始终没有支付,该案在2016年7月份便已被仲裁裁决,却一直拖到现在。

“我们是弱势群体,很缺资金,如果政府不支付款项,我们的资金链就断掉了。”该名工作人员还透露,宜春中院约了奉新县人民政府和沿河公司于4月中旬进行谈判。

对于该案,界面新闻记者未能获得法院判决书,但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搜索到《奉新县人民政府与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国弘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和此次合同纠纷属于同一个案件。

裁定书显示,南昌仲裁委员曾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洪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奉新县人民政府不服该裁决,向该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奉新县人民政府诉称,仲裁裁决书要求申请人奉新县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沿河公司支付费用及投资收益共33640.84万元及相应利息没有合同或协议依据。另外,奉新县人民政府认为仲裁裁决书改变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和用途,属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

奉新县人民政府还指出,被申请人沿河公司按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仅是承担了奉新县上桥以西潦河两岸延伸工程项目的建设,经核算工程造价仅为7000余万元,而仲裁裁决第二项将土地出让收益总额52699.4万元、扣除专项计提9884.71万元,剩余的42814.69万元(扣除已支付9937.53万元,尚有32827.16万元)均裁决给被申请人沿河公司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沿河公司和国弘公司则答辩称,奉新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奉新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洪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第(二)、(三)项裁决的申请。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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