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再惹官司 小股东诉称董事会延期改选违法

唯有越来越多的公开法律判决支撑,才能增添万科股权事件的积极意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万宝之争”不仅仅是大股东之间的博弈,小股东也愿意发出自己的声音。

继两名小股东诉万科与深圳地铁重组预案侵权后,又有一名从事律师行业的小股东起诉万科,并于3月29日收到深圳市盐田区法院的“收文通知书”。按照规定,法院将于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这名律师叫曹洪林,履职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他在自己参股的一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起诉信息。他认为万科董事会届满后未及时启动换届选举,且未给出任何让人信服的解释,侵害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董事的权力,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曹洪林给出了具体法律意见: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大会的权利,即便发生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董事会不能及时换届,万科也应向股东披露信息,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是否延期换届,而无权以不作为的手段阻碍董事会的换届程序启动和完成。

针对上述起诉,另外一份由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则显示,万科董事会延期换届,虽然出现了董事会任期超过了《公司法》及《万科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年的情况,但完全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情形,仍属于合法范畴。

这份反驳法律意见还例举华塑控股、燕京啤酒、民生银行等公司,延迟改选董事会的先例,并反问称万科公司体量巨大,如果仅因为董事会延期换届就认定其违法、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无效,那么由此导致的公司治理混乱,进而对股东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反驳法律意见与万科管理层在数日前给出的解释基本契合,认为在新任董事会到任之前,现任董事会依法依规履职,且作出的决议有效。

万科管理层在与投资者交流时给出了详细延迟换届的原因:在各方尚未就换届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在更合适的时点换届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符合各方股东的共同利益。我们会加强与各主要股东的沟通,获得其理解和支持。

针对反驳意见,曹洪林再次向界面新闻叙述法律意见称,董事会超期覆职、决议是否有效与超期是否违法不能混为一谈,违法性和效力性是不同问题,延期换届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而超期覆职是现任董事的义务,和对超期的一项救济条款,但违法性不因此改变。

曹洪林向法院递交了三份证据,一份是万科2014年作出的这届董事会任期时间的董事会决议;一份万科3月26日公告中没有提及董事会换届改选、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并未对万科延迟改选董事会进行监督的监事会决议。

曹的诉求是: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第十七届董事会未按期换届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法制日报》刊登向股东的书面道歉信;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在7日内启动董事会换届程序,并于45日内完成换届程序;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从佛山驱车近200公里前来起诉的曹洪林自述持有万科股票1年以上,持股数量不方便对外披露。他认为自己对万科主席王石没有任何成见,认可王石多年贡献,但管制规范的万科也用各类理由拖延董事会换届,容易被更多公司利用、效仿,侵害更多中小股东的权益。

曹的起诉并不是第一例针对万科管理层的起诉,代理两名小股东起诉万科与深圳地铁重组预案侵权案的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同意曹洪林的观点。

宋一欣对曹案进展表示乐观,同时呼吁万科管理层及早改选董事会、呼吁盐田区法院关注投资者权益、呼吁证监会与交易所关注董事会超期“服役”现象;呼吁全国人大及时修订公司法条款(到期强制改选,看守内阁的权限,延期董事会决议的效力等)。

目前,宋所代理的小股东诉万科案一审败诉,正在积极准备二审上诉中。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提及,万科与深圳地铁集团的重组预案已被终止,原告请求撤销批准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已无实际的诉争意义。

这一点与曹案或有契合,随着未来万科董事会启动换届,此案诉争亦将失去关注点,但诉争的意义仍然存在,即在万科股权事件中,唯有越来越多公开法律判决支撑,才能增添事件的积极意义。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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