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2月22日上午在北京举行。会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近24年来的首次修订。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12月1号开始施行,共5章33条。修订草案共35条。
针对实践中一些突出问题,草案补充、完善了应该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比如,商业贿赂方面,除交易相对方以外,草案还规定经营者也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同时,除非有证据证明属员工个人行为外,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草案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加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以及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还增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这部分内容在此前修订的过程中备受关注。
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比如,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实际上,该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流量劫持。
又比如,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此外还包括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等等。
中国网报道:
草案指出经营者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草案明确提出:“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草案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法案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