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

近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环水体﹝2017﹞18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

近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环水体﹝2017﹞18号)(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明确,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累计达到全国建制村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建立健全农村环保长效机制,整治过的7.8万个建制村的环境不断改善,确保已建农村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引导、示范和带动全国更多建制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得到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环保意识明显增强。

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十三五”期间,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为“好水”和“差水”周边的村庄,涉及1805个县(市、区)12.82万个建制村,约占全国整治任务的92%;其中,涉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84个2.46万个建制村,约占全国整治任务的18%。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任务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

针对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运行难的突出问题,《规划》提出,各地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结合各地实际,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证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2017年底前完成对已建成设施运行情况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领导,切实保障污染治理设施发挥作用。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省级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并把承诺函作为农村节能减排资金安排的前置条件,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

来源:生态文明研究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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