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调整再融资监管政策 严控过度融资和定增套利

细则提出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等要求。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实施细则今日(2月17日)终于面世。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表示,证监会即日起,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件进行修订,同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示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理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

根据《监管问答》,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邓舸表示,《实施细则》修订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此次修订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募集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二是疏堵结合,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融资结构;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

据了解,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字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频繁融资;有些公司炒概念;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资金脱实向虚。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非公开发行品种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有投资能力的特定投资者,但是有些投资者过分关注价差。

三是,再融资品种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环境宽松,发行失败小,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品种,公发品种逐渐减少。

邓舸介绍,证监会此次完善规则、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

今年1月20日,证监会曾正式对外发声,称将进一步加强并购重组监管,持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

现行再融资制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至今已逾十年,证监会方面称,有必要对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予以优化调整。总体考虑是严格再融资审核标准和条件,解决非公开发行与其他融资方式失衡的结构性问题,发展可转债和优先股品种,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

事实上,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从去年监管风向已经开始趋严。去年9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并严格规范募集资金投向,多家上市公司知难而退,撤回再融资申请,调减再融资金额。同时,对并购配套融资进行严格限制,严厉打击并购重组伴生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